一、轉知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,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0年11月11日以原民經字第10010580463號令修正發布,並檢送修正令及該要點第11點修正規定。 二、依據教育部100年11月21日臺法字第100206684號函辦理。 三、該要點第11點修正內容:
十一、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貸款案件: (一)協助申請人填具「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」,影本應分送本會備查。 (二)要求申請人切結其若有重複獲貸或獲貸金額超出額度上限之情形,其重複獲貸或超出額度上限之金額,應由貸款經辦機構於一個月內收回貸款本息;未於期限內繳回者,應按月平均收回,並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。 (三)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金額及還款年限,審酌申請人還款能力,並於完成審查後,逕予准駁。 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,其額度不得超過本會控管額度,各經辦機構之控管額度上限由本會視需要個別核定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