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轉送修正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 部分規定,且將名稱修正為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」,並自本(100)年7月29日生效。 二、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8日臺秘企字第1000135827號函轉行政 院100年7月29日院授研展字第1002161133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