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公告主題 | 修正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」第16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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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 | 2010-01-29 |
有效日期 | 2010-12-31 |
內容 |
教育部99年1月27日台陸字第0990010497號函轉內政部99年1月15日台內移字第09909301015號函。 第 十六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,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。 一、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、小學者,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;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,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。 二、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,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(入)學甄試,達錄取標準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,採增額方式錄取;其增加之名額,以各校各年級轉(入)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,計算遇小數點時,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: 三、 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,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。 |
相關連結 | 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16013/ch02/type1/gov10/num2/Eg.htm |